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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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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 ? ? ?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 ?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 ?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 ?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 ?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 ?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 ?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 ?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 ?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 ?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 ?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 ?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 ?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 ? 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 ?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 ?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 ?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 ?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 ?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 ?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 ?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 ?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 ?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 ? ? ?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 ?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 ? 第十五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 ?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 ?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 ?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 ?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 ?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 ? 第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 ?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 ? 第二十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 ?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 ?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 ?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 ?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 ?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 ?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 ?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 ?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 ? ? ?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 ?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 ? (一)公開招標; ? ? (二)邀請招標; ? ? (三)競爭性談判; ? ? (四)單一來源采購; ? ? (五)詢價; ? ?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 ?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 ?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 ?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 ?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 ?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 ?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 ?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 ?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 ?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 ?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 ?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 ?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 ?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 ?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 ?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 ?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 ?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 ?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 ? 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 ?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 ?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 ?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 ?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 ?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 ?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 ? 第三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 ?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 ?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 ?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 ?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 ? 第三十九條 ?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 ? 第四十條 ?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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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0號令《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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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 第 ?20 ?號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 ? 部長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 ? ?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政府采購行為,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規范高效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作出處理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訴。 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受理投訴的電話、傳真等方便供應商投訴的事項。 第五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供應商投訴實行實名制,其投訴應當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根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二章 投訴提起與受理 第七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提起投訴的日期。 投訴書應當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 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除提交投訴書外,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第十條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三)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五)屬于本財政部門管轄; (六)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 (二)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三)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送投訴書副本。 第十三條 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章 投訴處理與決定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十五條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二)投訴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投訴; (三)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采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責令修改采購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二)采購活動已經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采購活動已經完成,并且已經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由被投訴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加蓋印章。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 (三)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及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投訴人行政復議申請權和訴訟權利;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被投訴人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采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人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財政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第四章 ?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有違法行為,本機關有權處理、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 ? ?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 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生的鑒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制度,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財政部門及知情人應當負保密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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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9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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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 第 ?19 ?號 ?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 ? 部長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公告政府采購信息。 前款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四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職責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 (一)確定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的范圍和內容; (二)指定并監督檢查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媒體。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確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圍和內容,指定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負責確定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范圍和內容,可以指定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 除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媒體。 第七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購信息可以同時在其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章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范圍與內容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公告: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三)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 (四)招標投標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 (五)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 (六)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七)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內容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內容。 第十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 ?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 ?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六)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一條 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提交資格申請及證明材料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 (五)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二條 中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標日期(注明招標文件編號); ? ? ? ?(四)本項目招標公告日期; (五)中標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三條 采購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 (四)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公告,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事由、處理機關和處理結果等內容。 第十五條 投訴處理決定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 ? ? ?(二)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 ? ? ? ?(三)投訴人名稱及投訴事項; (四)投訴處理機關名稱; (五)處理決定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 ?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條 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 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分別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的信息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時間為公告時間和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應當知道的時間。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等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條 招標投標信息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一條 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信息,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公告;屬于采購業務方面的,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應當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快捷方式將信息提供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也可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供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 第四章 ?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負責承辦本辦法規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具體事宜。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體現公益性原則。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發布信息。但是,對信息篇幅過大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可以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適當的壓縮和調整;進行壓縮和調整的,不得改變提供信息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發現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建議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應當向信息提供者同級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中的網絡媒體,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上網發布;指定的報紙,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布;指定的雜志,應當及時刊登有關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對其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并將統計結果按期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向社會公告本媒體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名稱和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負責指定其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公告政府采購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購信息內容明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在兩個以上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實質內容明顯不一致的; (五)未按規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并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屬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資格: (一)招標投標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實,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的。 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違反事先約定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信息發布費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時間的; (四)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改變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實質性內容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轉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控告和檢舉,有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0年9月11日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庫[200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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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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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 第 ?18 ?號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 ? ? ? 部 長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第一章 ?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采購單位”)進行政府采購貨物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第四條 貨物服務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準。 第五條 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采購單位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八條 ? 參加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投標活動的供應商(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是提供本國貨物服務的本國供應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國供應商可以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除外。 外國供應商依法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 ?? 第二章 招 ? ?標 第十一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采購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也可以自行組織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采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能力,有與采購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和管理人員; (三)采購人員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采購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三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招標的,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五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招標采購單位從評審合格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投標人,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六條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采購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第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 (五)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件、圖紙等; (六)合同主要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七)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廢標條款; (九)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十九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制作紙質招標文件,也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網絡媒體上發布電子招標文件,并應當保持兩者的一致。電子招標文件與紙質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招標采購單位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并明確相應的評審標準和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就招標文件征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招標文件印制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依據。 第二十四條 招標采購單位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采購單位根據招標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只有一個投標人參加的現場考察。 第二十六條 開標前,招標采購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可以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并且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和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投標文件由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價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組成。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采購單位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收。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標的采購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 聯合體各方之間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采購單位。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在同一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 ? ? 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之間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采購單位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 ?投標人不得以向招標采購單位、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六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交納辦法。招標采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絕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聯合體投標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標保證金,以一方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招標采購單位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第四章 ?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三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 ? 招標采購單位在開標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到現場監督開標活動。 ? ? ? 第三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采購單位主持,采購人、投標人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 ? ? ? 第四十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未宣讀的投標價格、價格折扣和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評標時不予承認。 第四十一條 開標時,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明細表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投標文件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四十二條 開標過程應當由招標采購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三條 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并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 ? ? 第四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采購單位負責組織,具體評標事務由招標采購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 ? (一)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作出評價; ? ? (二)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澄清; ? ?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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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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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以下簡稱PPP項目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PPP項目采購,是指政府為達成權利義務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項目合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完成PPP項目識別和準備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選擇社會資本合作者的過程。PPP項目實施機構(采購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選擇合作社會資本(供應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PPP項目實施機構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PPP項目采購事宜。PPP項目咨詢服務機構從事PPP項目采購業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進行網上登記。 第二章 ?采購程序 第四條 ?PPP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PPP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主要適用于采購需求中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過程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第五條 ?PPP項目采購應當實行資格預審。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充分競爭。 第六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合格的社會資本在簽訂PPP項目合同前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項目授權主體、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社會資本的資格要求、是否允許聯合體參與采購活動、是否限定參與競爭的合格社會資本的數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標準、以及社會資本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第七條 ?項目實施機構、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成立評審小組,負責PPP項目采購的資格預審和評審工作。評審小組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審小組成員總數的2/3。評審專家可以由項目實施機構自行選定,但評審專家中至少應當包含1名財務專家和1名法律專家。項目實施機構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項目的評審。 第八條 ?項目有3家以上社會資本通過資格預審的,項目實施機構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文件準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3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調整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后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重新資格預審后合格社會資本仍不夠3家的,可以依法變更采購方式。 資格預審結果應當告知所有參與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并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第九條 ?項目采購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邀請、競爭者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競爭者應當提供的資格、資信及業績證明文件、采購方式、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實施方案的批復和項目相關審批文件、采購程序、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政府采購政策要求、PPP項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購結果確認談判中項目合同可變的細節、以及是否允許未參加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參與競爭并進行資格后審等內容。項目采購文件中還應當明確項目合同必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在獲得同意前項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者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項目采購文件除上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明確評審小組根據與社會資本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項目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項目合同中列明采購本國貨物和服務、技術引進和轉讓等政策要求,以及對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和履約保證的擔保要求。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采購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只有一個社會資本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進行考察核實。 第十二條 ?評審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資格預審公告和采購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資格預審和獨立評審。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小組在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允許進行資格后審的,由評審小組在響應文件評審環節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 評審小組成員應當在資格預審報告和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資格預審報告或者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資格預審報告和評審報告。 評審小組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項目實施機構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評審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社會資本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PPP項目采購評審結束后,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負責采購結果確認前的談判和最終的采購結果確認工作。 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及數量由項目實施機構確定,但應當至少包括財政預算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代表,以及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涉及價格管理、環境保護的PPP項目,談判工作組還應當包括價格管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代表。評審小組成員可以作為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參與采購結果確認談判。 第十五條 ?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應當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候選社會資本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項目合同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項目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候選社會資本即為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 第十六條 ?確認談判不得涉及項目合同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進行重復談判。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與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并將預中標、成交結果和根據采購文件、響應文件及有關補遺文件和確認談判備忘錄擬定的項目合同文本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項目合同文本應當將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響應文件中的重要承諾和技術文件等作為附件。項目合同文本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公示期滿無異議后2個工作日內,將中標、成交結果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告,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實施機構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社會資本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中標或者成交標的名稱、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務要求、項目概算、回報機制)等;評審小組和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名單。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與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簽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PPP項目合同。 需要為PPP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后,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PPP項目合同,或者簽署關于繼承PPP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PPP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PPP項目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但PPP項目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要求社會資本交納參加采購活動的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社會資本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保證金。參加采購活動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PPP項目初始投資總額或者資產評估值的10%,無固定資產投資或者投資額不大的服務型PPP項目,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平均6個月服務收入額。 第三章 ?爭議處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參加PPP項目采購活動的社會資本對采購活動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依照有關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項目實施機構和中標、成交社會資本在PPP項目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PPP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PPP項目采購有關單位和人員在采購活動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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