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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2018 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限制外地企業參與招投標的政策條文,今年5月前一概清理! 為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引起各方關注。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再次聯合印發《2017-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要求: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要對照《反壟斷法》和《意見》,對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內容進行清理。 清理重點包括: (一)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二)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三)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六)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 1、時限:各地在2018年5月之前,對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形成處理結論,并按程序予以廢除或者調整。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調整的政策措施內容等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2、嚴查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反壟斷執法機構要在清理期間加大執法力度,查處并公開典型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形成執法威懾力,推動政策制定機關認真開展清理工作。 對違反《反壟斷法》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要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發出執法建議函,督促政策制定機關糾正相關政策措施。 3、特殊情況: · 其中對于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合理的過渡期。 · 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要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文件原文: 關于印發《2017-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7〕20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2017-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2017-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2017年12月5日 附件: 2017-2018 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 號,以下稱《意見》)明確了在對新出臺的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同時,有序清理存量政策。為貫徹落實《意見》要求,做好2017-2018 年清理工作,突出清理重點,明確清理要求,把握清理節奏,現制定2017-2018 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主體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對現行政策措施組織清理。政策措施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研究擬定本地區和本部門具體清理工作方案,督促落實清理工作。各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圍和重點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要對照《反壟斷法》和《意見》,對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內容進行清理。重點包括: (一)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二)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三)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六)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三、清理步驟 清理分五個階段推進: (一)自查梳理階段:2017年12月--2018年1月,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根據清理的標準和重點,對本部門、本地區制定的政策措施開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 (二)審核排查階段:2018年3月之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在自查清理的基礎上,對本部門、本地區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廢除的政策措施組織進行審核排查,對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斷是否排除限制競爭,或者廢止可能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組織進行研究,形成初步處理結論。 (三)公開清廢階段:2018年5月之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對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形成處理結論,并按程序予以廢除或者調整。其中對于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合理的過渡期。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要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調整的政策措施內容、設置過渡期情況以及符合例外規定政策措施的實施期限等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總結匯報階段:2018年7月之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對清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就清理工作開展情況、廢除和調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書面報告,逐級上報。各?。▍^、市)、各部門匯總本地區和本部門清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 (五)督促檢查階段:2018年11月之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組織對各?。▍^、市)和各部門清理工作進行督查,對清理不到位的進行糾正。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本地區清理工作的督查,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取得實效。 四、清理要求 (一)層層落實責任。各地要充分發揮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工作協作,推進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按照時限有效推進清理工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在清理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清理重點和要求,加強督促和指保清理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社會監督。堅持自我清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透明推進清理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對清理工作的意見,形成政府部門主導、社會有效參與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加強反壟斷執法。反壟斷執法機構要在清理期間加大執法力度,查處并公開典型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形成執法威懾力,推動政策制定機關認真開展清理工作。對違反《反壟斷法》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要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發出執法建議函,督促政策制定機關糾正相關政策措施。 (四)加強宣傳報道。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傳播渠道,向社會廣泛宣傳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取得的進展和成效,及時曝光典型案例,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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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8-03

    重磅|代理機構必須具有 5名專業人員

    發布時間 : 2018-03--14 點擊量 : 0
    重磅|代理機構必須具有 5名專業人員 ? 自從2014年8月政府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后,全國各省市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數量增長迅速,數量增長的同時,代理機構的質量參差不齊,政府采購監管工作仍然面臨很多問題。2018年1月11日,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辦法》),從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三個方面,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如下重要內容: ? 01 在行業準入方面,明確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填報信息進入名錄,跨省的無需重復登記。 ? 02 在從業管理方面,五大要求:(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 03 在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方面,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都可以評價代理機構,但采購人、評審專家是強制要求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供應商則是自愿記錄。此外之前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仍然沿用。 《辦法》還明確要求,開評標過程應錄音錄像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歸檔(注意是歸檔,不是保留半年一年,是保留15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另外賦予省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權利。 從《辦法》全文來看,還是之前一貫堅持的“寬進嚴管”的思路,只要真實情況登記就可以進場,但進場后必須接受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評價,財政部門根據各方的評價結果決定抽查頻次,如果檢查出問題就可能趕出場。 《辦法》的發布,使得政府采購代理行業零門檻進入的情況有所變化。小編認為,對于行業內已從事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來說,上述五大要求并不存在任何問題,可能對新進代理機構稍稍有了一些要求,但也不難達到。因此,代理機構的增長勢頭并不會改變,代理行業的競爭并不會弱化,要在場內愉快地玩耍,必須有專業的人員,要把市場主體服務好,代理過程還不能犯錯,經得起檢查,即提升服務水平和加強信用建設。 對代理機構而言,代理機構應從管理制度建設、人員培養兩方面下功夫。有高素養的專業人員,按照嚴格的制度流程開展業務,是確保代理業務不出差錯的基礎。提升服務水平要求員工有極強的專業素養,公司有出眾的服務體系。服務升級就是從流程性服務轉變為專業型、顧問式服務,真正為客戶創造價值。 無論是加強信用建設還是提升服務水平,都離不開信息技術。借助系統的剛性解決流程性問題,把人的時間和精力從瑣碎的、增值很少的事務性工作當中解放出來,并給他們提供足夠多的學習機會和學習條件,更加充分發揮他們在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和實踐經驗等方面的積淀和效用,把公司積累的數據利用起來,才有可能實現服務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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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2018-01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 2018-01--04 點擊量 : 0
    不得將市政總承包資質作為園林工程投標人資格條件,住建部明確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 ? 園林綠化資質核定已于2017年4月13日正式取消,這么長時間來,園林企業如何承接工程、園林建設行業如何招投標一直困擾著不少企業主和招投標人員。大家普遍認為以后園林企業承接工程將不再看資質而考察企業資信。 ? 近日,住建部印發《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印證了這種觀點。 ?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 主管部門、招標人不得將具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的原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但是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具備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 ? 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參考。并鼓勵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以銀行或擔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約擔保,或購買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技術較復雜內容的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時,可以要求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具備工程業績。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取消后市場管理工作,加強園林綠化工程建設事中事后監管,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主要包括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園林設備安裝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單層配套建筑、小品、花壇、園路、水系、駁岸、噴泉、假山、雕塑、綠地廣場、園林景觀橋梁等施工。 第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具備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并遵守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 第五條 ?綜合性公園及專類公園建設改造工程、古樹名木保護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 等技術較復雜內容的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時,可以要求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具備工程業績。 第六條 ?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文件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 投標人應具有與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相匹配的履約能力; (二) 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行業從業信用記錄; (三)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園林專業專家人數不少于委員會專家人數的1/3;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 主管部門、招標人不得將具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的原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 第八條 ?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公開信用承諾,接受社會監督,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參考。 鼓勵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以銀行或擔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約擔保,或購買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第九條 ?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內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管: (一) 苗木、種植土、置石等園林工程材料的質量情況; (二) 亭、臺、廊、榭等園林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和工程質量情況; (三) 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樹穴開挖、苗木吊裝、高空修剪等施工關鍵環節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可由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委托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通知項目所在地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并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 十一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約定施工保修養護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養護期滿,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監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時進行工程質量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應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園林綠化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建立園林綠化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 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工程質量安全和誠信行為動態監管體制,負責園林綠化市場信用信息的歸集、認定、公開、價和使用等相關工作。 園林綠化市場信用信息系統中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應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和評標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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